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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中的“价值”转移(草稿)

上一篇《<资本论>中的“价值”》讲了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一些基础概念。这一篇讲价值的转移,核心仍然是人:人生产价值,价值是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

商品的组成及价值

通常一件商品是由多种材料组合而成的。这些组成成分不会凭空聚集在一起,它们至少会有人的劳动的参与。于是一件商品的价值不只是这件商品本身制作时所凝结的人类无差别劳动,它还包括了组成它的那些凝结了人类无差别劳动的材料的价值。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视角:一个商品的价值是其所有组成部分从人类劳动参与开始所凝结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或者另一种说法:一个商品是不同阶段的必要劳动时间的累积。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个物质上的东西,而是人类无差别劳动的不断积累。和上一篇文章所说的那样,只是人类无差别劳动决定了商品的价值,而不是商品本身物质上的使用价值。

严格来说,以上的表述不够严谨,因此我们继续展开。除了直接组成商品的材料外,还有一些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不会在物质上加入商品,但是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一部分。最显然的例子就是工业机器。对于这个例子的理解,也会解开我们的另一个问题:机器在生产的时候是否和人一样是在创造价值?

工业机器是生产商品的过程的参与者,它不会将自身融化以融入商品,成为商品的一部分。那么是否它生产出来的商品就等于商品的组成材料?我们先假设是这样的,从理论上思考,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我们回到现实就会发现问题。

首先机器是由人通过劳动制造的,机器中凝结着人类无差别劳动,机器本身具有价值。在现实中,机器会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损坏,并以低于(通常是远低于)购买时的价格(比如作为废铜烂铁)卖出最终进入熔炉回到原始状态,或者直接废弃。如果机器生产出的商品的价值等于其组成材料的价值,那么机器损坏意味着包括机器、商品和商品的生产材料在内的总价值减少了。

这样商品的生产者岂不就是在做慈善么?实际上我们买的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都会比生产该商品的原料的价格高。这是因为商品的价值确实比其原料的价值总和多。

于是有的人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机器也能创造价值。这就与“人是价值的唯一创造者”的核心产生了矛盾。

那么造成矛盾的根源是什么呢?

我个人的看法是,其根源在于看问题的视角是否是以人为核心。换句话说,是否是从社会的角度去看待价值。如果脱离了价值的社会属性,那么就超出了我们的讨论范围。那为什么我们要把价值的讨论缩小到社会属性?扩大范围是否更具有意义?

价值的社会属性

我们把价值定义为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就决定了其出发点是人,而且是社会中的人。一个产品只有在社会中,才会成为商品。定义价值是为了讨论社会中的商品,而不是与社会隔绝时的产品。

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或者说以人为本,是这套理论的根基。人始终是目的,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让人幸福。把价值定义为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把范围缩小到社会,我认为有三个效果:

  1. 这是为了让每个人的劳动都平等。从客观上讲,人人生而不平等。但至少在社会角度,要让人人的劳动平等。在交换商品的时候,应该是等量的(无差别)劳动交换。
  2. 这样定义的价值,使得人能够区分哪些行为使得社会总价值增长,哪些行为没有增加社会总价值,从而把精力放在创造价值上,确保了人类的发展是健康且持久的。如果人类发展到最后导致了人类的毁灭,那是为了啥发展?
  3. 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指出了一条路。人类社会隐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这是因为很多人具有劳动能力,但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劳动能力,特别是具有绝对庞大规模的农村人口。一旦他们的劳动力得到完全解放,社会的发展会上升很多个台阶。

……..这里还有很多内容没有说明。提前把后面的内容写一写,是为了把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指导实践。

钱生钱的问题

以下都会使用“钱”来作为“货币”的表达,这是为了能够更加直接地将我们生活中的认知与理论联系在一起。

人是价值的唯一制造者,这是以人为本的观念。我们在讨论价值的时候,始终要考虑到人,而不是把人和商品隔离开来并纯粹地讨论商品、钱和经济。

尊重劳动者。

当人们热衷于讨论钱生钱的时候,忽略了这些新增的钱,并不一定是(或者绝大部分都不是)由于他们自身通过劳动创造了价值。

由上一篇可知,钱是商品与商品交换过程的一种中间媒介,提高了商品交换的效率。当我们获取到钱的时候,这些钱表示有人通过劳动生产了商品,并出卖商品获取到钱。这个人可能是我们自己,也可能是别人。前者无需解释,这里主要解释后者。

当我们通过钱生钱获取更多钱的时候,这些多出来的钱代表的是别人出卖劳动产品所得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这个过程分成两种情况:

  1. 这些钱用于支持他人生产,帮助他人创造更多价值。最终按照这些钱占生产总成本的比例,从新增的价值中取得一部分,称作分红。取得的分红的比例不能超过占总成本比例。从公平的角度讲,生产者由于投资的部分而创造出的价值,应和投资者一起分享,但投资者不能独占。这使得生产方能够具有创造价值的条件,或者能够更加充分地创造价值。

  2. 没有帮助他人创造更多价值,而是通过交易将他人的钱转移到自己手中。在理想情况下,应该是提供给他人等量价值的商品,用于交换代表该价值量的钱。但上面这个钱生钱的过程并没有这种公平的交换,达到了用少量价值交换更多价值的效果。而上一篇文章说过,价值是人的抽象劳动的凝结。少量价值交换更多价值,对于提供更多价值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交易。因为他的劳动就像是被夺走,只不过被用"赚钱"和"亏钱"将这一实质掩盖住,使人们只看到"钱"这一层,这样似乎就没有那么难受了。因为"赚他人的钱"看起来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只要不去考虑钱的本质,是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的。

这就变成了比运气或者比谁更能利用规则漏洞赚钱,而不是创造价值。

我们要把“劳动”和“为他人劳动”区分清楚。通常来说,人们认为只要是付出劳动,赚到钱就是正当的。例如利用信息差购买一些东西赚钱。那么想要获取这些信息差,也是要付出劳动的,所以容易认为这是应得的。但是在上面的讨论中,会有一些违和感。问题出现在哪呢?

“价值”的全称是“商品价值”。一个物成为商品,是因为它凝结了人类的无差别劳动,并且(重点来了)它会通过交易与他人的劳动产品交换,将凝结了的无差别劳动转移给他人,以此从他人那里获取同等价值的商品。

如果没有为他人提供与所赚的钱表示的同等价值,那么就相当于什么都没有给对方,但从对方那里拿到了东西。